在当前,对整体企业资产进行评估时,特别是以国有企业改制为目的的整体企业资产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一般采用重置成本法对整体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该方法是以重置各项生产要素为假设前提,根据分项资产的具体情况选用适宜的方法分别评定估算企业各分项资产的价值并累加求和,再扣减相关负债评估值,得出净资产的评估值。
近几年,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因资产评估引起的法律纠纷事件屡见于各类新闻媒体的报道中,在各种因资产评估行为引起的争议中,除了常见的因评估师对资产价值高估或低估引起的争议外,因企业通过各种方式隐匿或虚增资产而导致评估结果失实引起的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后者主要是由于企业管理当局在资产评估基准日之前通过各种帐务处理隐匿或虚增资产,使企业提供的资产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不能真实反映评估基准日时点的企业真实资产及负债状况,提供的资产、负债申报清册内容失实,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采用重置成本法对整体企业资产评估时是以企业委托评估的资产(含相关的负债)范围为基础进行清查核实的,由此可能导致评估结果不能真实反映整体企业资产价值。
鉴于上述原因,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采用重置成本法对整体企业资产评估时,在对企业委托评估的资产(含相关的负债)范围进行清查核实的基础上,为了了解企业以前年度经营状况及企业帐务处理是否合理,是否需要对企业会计报表的损益表科目进行清查核实以及如何具体操作,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比较关注的问题。
目前,由于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工作的相对滞后、各评估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及底稿制定方式的不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采用重置成本法对整体企业资产评估时,对企业会计报表的损益表科目的关注程度有很大的差别,有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对损益表科目的核查中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有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对损益表科目不作任何关注,对于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四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从资产评估一般涵义的角度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对资产评估的定义: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
根据1996年5月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国资办发[1996]23号《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109条规定:整体企业资产评估是对企业法人单位和其他具有独立经营获利能力的经济实体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113条规定:整体企业评估的重置成本法是指分别求出企业各项资产的评估值并累加求和,再扣减负债评估值,得出整体企业评估值的一种方法。
从资产评估一般涵义的角度,整体企业资产评估的重置成本法应该这样理解:在企业真实反映全部资产和负债的基础上,注册资产评估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分项资产的具体情况选用适宜的方法分别评定估算各项资产的评估值并累加求和,再扣减负债评估值,得出整体企业评估值。这里有个基本的前提条件是:企业提供的资料是真实、完整的,真实、全面的反映了评估基准日时点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责是对评估对象(全部资产和负债)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在此前提下企业的损益表科目仅仅是真实的反映了评估基准日以前的经营情况,在概念上不属于评估对象范围,因此从资产评估一般涵义的角度考虑,不需要对损益表进行清查核实。
二、从执业规范的角度
目前在整体企业评估实务中,注册资产评估师可参照执行的执业规范文件主要有以下文件:
1、《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国资办发[1996]23号
2、《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财评字[1999]91号
3、《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补充规定》财评字[1999]302号
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等指南的通知》评协字[1999]53号
5、《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2003]18号
6、近期发布在资产评估准则及其他相关文件
上述执业规范文件均从资产评估一般涵义的角度出发,明确规定在采用重置成本法对整体企业资产评估时需要对企业委托评估的资产、负债进行清查核实,均未规定需要对企业会计报表的损益表科目的进行清查核实,但《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112条规定:“整体企业资产评估中特别要注意了解分析企业前三年、后五年的经营及效益情况”。
因此,从执业规范的角度考虑,整体企业资产评估的重置成本法需要对企业委托评估的资产、负债进行清查核实,并在此基础上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对整体企业价值发表专业意见,不需要对损益表科目的进行清查核实,但通过查阅企业损益表可以帮助注册资产评估师了解企业以前年度的经营情况。
三、从法律责任的角度
因资产评估行为引起的法律纠纷中,需要正确区分企业管理当局的法律责任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例如:在某国有企业改制评估过程中,企业管理当局通过某种方式隐匿资产,而注册资产评估师通过正常的清查评估程序无法发现,由此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企业管理当局承担,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如果以评估结果为依据将国有企业进行转让,受让方所得到的资产也应该是列入资产评估范围的资产,通过某种方式隐匿的资产应仍属于国有资产。
从法律责任的角度考虑,在整体企业资产重置成本法评估中,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责是对列入委托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在进行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整体企业价值发表专业意见,并对签署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财务会计及其他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是企业管理当局的责任。因此,在实际评估操作工程中不需要对企业的损益表科目作过多的关注。
四、从资产评估机构规避执业风险的角度
从上述三个方面考虑,在采用重置成本法对整体企业资产评估的操作工程中是不需要对企业损益表科目进行清查核实的,但从从资产评估机构规避执业风险的角度考虑,特别是第一次接触的企业,在评估机构决定是否签定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以前,需要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初步的了解,此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通过企业以前年度的损益表的数据了解企业以前年度的经营状况,可以据此分析预测企业以后年度的经营状况,初步衡量评估风险,必要时可以借用审计方法进行内部控制制度测试,了解企业的内部控制状况,结合其他相关方面的调查,决定是否签定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